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日前,深圳制定并试行《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是在《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 《办法》实行后,造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编造科技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这些失信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自2018年以来,国内相继印发了相关意见和规定。 中办、国办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科技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并联合20部委出台《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重要文件; 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在此背景下,深圳科研诚信的建章立制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出台《办法》正是落实相关精神和要求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深圳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涉及的财政资助资金逐年递增,亟需建立相应的科研诚信体系,进一步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和诚实守信的作风学风,优化和完善深圳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体系,为规范开展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 《办法》的制定,使科技创新主体清楚了解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界定,以及分级分类惩戒的后果,明确了底线边界,细分了责任承担情形。同时,《办法》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中,也相应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为服务创新主体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附则等六章,共35条。针对当前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职责、违规行为的界定、规范处理尺度和处理流程,为统一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遵循。 01 第一章 总则 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职责以及实施原则。 02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共4条,明确市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失信惩戒制度、联合惩戒制度、探索守信激励制度。 03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 共6条,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四类主体划分责任,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了风险预警防范措施。 《办法》中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其中,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等。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 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等。 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等; 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等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04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 共9条,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关于惩戒措施种类的规定,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区分一般科研失信行为和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明确了惩戒措施。此外,本章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理情节、从重处理情节、信用修复机制。 05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共7条,包括案件调查程序、暂停措施、处理决定书记载内容、文书送达、救济途径、惩戒期限折抵等方面内容。 06 第六章 附则 共4条,包括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衔接安排、参照适用、试行年限等内容。 主要特点 01 《办法》针对性、实操性强 《办法》对科研失信行为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四类责任主体,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应采取不同年限的限制惩戒措施。《办法》规定了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对于轻微的失信行为或者存在财政资金风险的情形,及时介入防范。《办法》规定了暂停措施,对于有证据证明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认定和处理前,可先采取暂停措施予以风险防控。《办法》规范了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作出处理决定,应经规范调查取证,听取责任主体的陈述申辩,确需处理的,应书面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至处理对象。 02 《办法》覆盖面广 《办法》覆盖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等各类科技业务;覆盖了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主体;覆盖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等管理环节;覆盖了各类型科研失信行为。 03 《办法》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并规定了从轻、从重情节。《办法》完善了惩戒期限的折抵安排,主管部门如在后续作出具体处理决定,涉及的惩戒期限计算,允许暂停期间的期限进行折抵。《办法》设立了信用修复机制,在惩戒期内,处理对象可以通过积极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或为社会作贡献等方式进行科研诚信修复。 记者 / 黄涛 编辑 / 潘纯凤 李雄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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