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rpetahack 发表于 2024-8-18 13:13:24

口无遮拦导致祸从口出 男子群里骂人被判赔5000元

深圳新闻网2024年5月9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微信本是社交联络、共享资讯的重要工具,但总有人在网络空间“放飞自我”,在群里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这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男子被判赔5000元

深圳一名大学生因在班级群里多次辱骂同学,最终被告上法庭。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骂人者公开道歉并赔偿5000元。

根据判决书可知,吴某和林某是大学同学。有一天,吴某无意中发现林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自己朋友赵某的照片,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得知林某并没有经过朋友赵某的同意,于是要求林某删除图片但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此后,林某在双方共同加入的班级微信群里对吴某进行辱骂,内容出现“傻狗”“滚出去……”等一系列下流、恶俗的言语。“林某恶意辱骂、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的行为,给我的正常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吴某经医院诊断存在睡眠障碍以及精神上的焦虑抑郁,为此向光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林某未经吴某的朋友赵某同意,在朋友圈中发布赵某的照片并任由第三人在其朋友圈中做出贬低性言语评价,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应予制止。林某与吴某因删除朋友圈图片发生纠纷后,林某在双方共同加入的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吴某明显带有侮辱、谩骂、贬损性质的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光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在双方共同加入的班级群及林某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吴某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单独向吴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事先经过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原告吴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小区群里发生口角 邻里之间闹上法庭

深晚记者调查发现,吴某在微信群被人辱骂的遭遇并非孤案。此前在罗湖某大型小区“二手置换群”里,就发生了邻里互怼的事件。

居民小李在小区草坪看到小狗粪便,在群内对小区养犬人进行了评论。同为住户的钢琴老师小林对此番言论感到不适,在群内制止并呼吁邻里之间相互尊重,文明养犬。不料群友小高突然发言,直指小林是不文明养犬人,并将小林及钢琴老师的职业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导致争论不断升级。为了维护自身名誉以及职业形象,在与各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小林将小李和小高起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高就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及表达意见,是法律赋予他们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他们在发言过程中有针对性地称小林为不文明养犬人,并进行不恰当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语言贬损小林的人格,超出了就现象发表言论的范围。“二手置换群”是互联网线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员人数多、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且该社区微信群带有一定公共属性,他们的发言无疑会导致小林造成名誉权实际受损,于是判决小李、小高在“二手置换群”向小林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至此“二手置换群”里的风波平息。

工作群里恶言相向 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深晚记者还从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了一宗同样是微信群里发生的“人身攻击”案例。金某和曾某是同事关系,双方因工作分歧发生了争执。没想到事后曾某觉得不解气,在公司工作群用粗言秽语辱骂金某,金某在微信群里阻止对方无果后,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并报警求助。调解员了解事情经过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与曾某深入交流使其认识到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行为不仅不道德,还构成民事违法。

“金某因为工作上一点小事,一直喋喋不休地对我进行指责。”曾某表示当时没控制好情绪,以致一时逞口舌之快,事后也觉得很后悔。他说自己愿意签订调解协议书,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金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希望得到对方的谅解,纠纷因此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恶语相向不可取 否则法律教做人

光明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昊表示,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空间。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恢复名誉是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处理的原则是行为人应当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给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居民在网络空间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礼貌用语、真诚沟通。

坑梓街道调解员表示:“网上跟人交流,我们应谨言慎行,恶语相向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给自己招来侵权之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司微信群内公然骂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处罚。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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