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玩套路,让客户签署空白合同合同漏洞百出,客...
我叫蔡某某,今年47岁,是温州市鹿城区人。2014年,我在温州市鹿城区交通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万万没想到,被银行的按揭贷款经理暗箱操作,贷款数额和模式均不一致。深入贷款陷阱的我求助无门,将此事件发布网络,为自己寻求一个公道。贷款购房,反入合同陷阱2014年4月9日,我在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巴黎大厦二楼交通银行小南路支行交易大厅和经办人李某签署二手房按揭合同。当时与经办人李某沟通,贷款资料合计多页,均需要本人签字,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路支行房产按揭贷款经理人李某的催促下,我签订了借贷资料,但金额额度、利息等重点页没有出示,我签署之后,因需要审核盖章,银行并没有给我贷款合同原件。在此之后,当我索要费用回单和贷款合同时,竟然收到李某回复银行贷款不出具贷款合同的消息,此时心里已经有了不好的预感。在收到贷款短信通知的时候,预感成真。总贷款金额已经从151万变成了153万,而利息也从原来的3.3厘变成了5.2厘。在我多次询问经办人李治的情况下,他仍旧不承认原本的金额,而原本说好的费用回单和贷款合同,也一直没有到达我的手里。手续不齐,合同应属无效在我没有收到贷款合同的情况下,此次贷款交易真的能实施吗?在此事发生后,我万般无奈,只能到交通银行总部和银监会投诉。但上访多个部门,最终都石沉大海,还是无法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关系。法律规定:l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合同一方不知道合同内容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l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l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承认此类合同并对之加以保护。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之前的状态。综上所述,虽然本人签署了贷款协议,但是并未拿到最终贷款合同,后来银行才提供了贷款合同的复印件,但贷款金额与利息根本与之前谈论的不一致,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明显看到无骑缝章,仅最后一页才有本人签名,合同其他需要签字的地方也无本人签名,合同重要条款无本人手印,填写内容有墨迹颜色不一致的现象,明显属于后补。因此本人不认可该合同,合理合法,银行职工李治涉嫌虚假贷款,构建金融陷阱,希望国家和ZF有关部门能够为我做主,确认合同无效,维护我们普通老百姓的权益。投诉无门,银行是否应担责近年来,购房贷款纠纷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人牵扯到金融诈骗及漏洞中来。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坑害蒙骗客户;另外一方面,为了促进个人业绩,欺上瞒下。对此,不仅ZF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完善金融交易体系流程;另一方面,银行更应该肩负起信贷交易的重担,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从用户角度而言,完善贷款法律意识,保留相关证据则是重中之重。此次事件的发生,贷款合同漏洞百出,银行本身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本文转载自: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00970633667166735/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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