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右前旗拒不公开征地信息,“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是zf的义务,申请公开是公民的权利。可是,在乌兰察布市,王女士被征地后要求公开信息却屡屡碰壁,被申请公开的信息被说成是“个人隐私”,本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精监督权的zf信息公开条例却成了行政机关“不愿公开”的借口,历经繁琐程序上交的一份申请书换来的却总是等待或被拒绝,甚至zf在判后依然拒不执行。“依法公开征地信息”为何在乌兰察布屡屡碰壁?今后的路怎么走?zf信息公开情况与公众的期待如何才能更近一点?千等万待,p决依法公开的结果还是“不公开”
据王女士介绍,一家合法拥有位于察右前旗平地泉镇老羊圈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房屋、厂房和承包地,后因“呼张高铁站”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却未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
2019 年 4 月 17 日,王女士以邮寄的方式向察右前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公开征地信息,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补偿等情况。2019年4月26日,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求王女士补正材料,王女士在按照要求补正后,察右前旗房屋征收办却仍然没有进行答复。无奈之下,王女士向上级部门反馈,甚至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官方认为王女士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在征收办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公开征地信息的情况下,征收办收到王女士的的复议申请后仍不答复,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最后判决如下: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机构按照规定对征地信息进行公开。而上级也均支持王女士信息公开的诉求。
以下为王女士多次反馈及相应的处理方案
2019年10月9日 乌兰察布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乌行复决字(2019)第11号 责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zf15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
2019年11月11日 乌兰察布市责令履行通知书 责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zf于2019年11月22日之前履行乌行复决字(2019)第11号。(未答复)
2020年9月23日 p决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zf60日内作出处理。(未答复)
2021年10月25日 乌兰察布市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乌行复决字(2021)6号 责令市察右前旗府15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
2021年12月3日 乌兰察布市府责令履行通知书 责令市察右前旗人民zf于2021年12月15日前履行乌行复决字(2021)6号文件。(答复)
2021年12月15日 察哈尔右翼前旗府通知:你申请的信息公开的内容由于涉及第三方的隐私,我旗正在开展征求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信息的工作,由于第三方人多居住分散加之受疫情影响,现正在准备通知第三方召开听证会,待征询意见完成后,根据征询结果将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个人隐私”怎能成为依法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在机构判决过后,征收办却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事实上,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等房屋拆迁信息公开问题,应当适用(XX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且,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条例应予公开,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也是确保征收补偿“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中被征收人根据需要申请公开邻居、街坊与自己情况类似房屋的补偿状况以作为WQ的参考,不应被以此理由加以拒绝。
即使属于个人隐私、征收办不同意公开,但在进行公共利益衡量后也要依法公开。当地征收办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没有进行核实和判定就直接将其定义为“个人隐私”,也没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征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和依据,其拒绝理由根本并不成立。
根据规定,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征收办对征地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制度。zf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在法院责令征收办依法公开信息之后,相关部门却依然拒绝履行,令人匪夷所思。
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不能让征收办的失信行为影响机构形象和公信力。 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解决王女士提出的隐瞒信息事件,媒体还将继续跟进了解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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