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兄弟身亡”被判有期徒刑7年,死者家属表示将上诉
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2月2日讯(记者刘孝斌)今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内蒙古“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兄弟身亡案”,在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原政法委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死案一审宣判,潘卫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同车人闫某华因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潘卫国附带民事赔偿4名被害人家属共计270万余元。
2020年7月14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今年1月15日上午该案再次开庭审理,但没有宣判(详情请见1月15日报道
)。今日在开庭前,死者家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希望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拒绝一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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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庭审结束后,死者家属明确表示,潘卫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他们觉得太轻,将上诉。
2020年4月4日7时25分,内蒙古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529km+200m处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51岁的驾驶人赵某启、乘车人52岁赵某山、45岁赵某飞当场身亡,54岁赵某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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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显示:案发时,潘卫国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遇杨某新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杨某新开启左前车门时,潘卫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启驾驶的轿车相撞,之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越野车及下车的杨某新相撞。
交警认定潘卫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超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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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调查中发现,肇事的潘卫国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某华无业,两人系朋友关系。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某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某华系冒名顶替。经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酒后驾车。
2020年7月14日,该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并未宣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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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14日,一份由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赵某海因交通事故外力致脾脏破裂出血、肋骨多发骨折,头皮擦伤,眼睑青紫肿胀,如果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今年1月15日上午,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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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死者家属赵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父亲和三个叔伯的遗体至今仍在殡仪馆存放,后事一直还没有处理。
赵女士称,案发后,伯伯赵某海处于受伤状态,但如果当时的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潘卫国没有逃逸,赵某海就可以得到及时抢救,不至于死亡。
赵女士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被告人潘卫国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不仅未对被害人施救,反而藏匿逃逸还让人顶包,造成4人死亡,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遇害者家人造成了巨大物质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
“这大半年时间里,我们家属都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身心俱疲,痛苦无法用言语来形容。”赵女士表示,对于此次判决结果,他们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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