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总会当妈咪,起诉索要劳动报酬,结果如何?
凤姐就职于五百年夜总会(下称夜总会)。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公安机关对该夜总会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十余名卖淫女。2019年6月,凤姐被刑事拘留,后人民法院判决凤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10月,凤姐因夜总会拒绝支付3、4月份工资报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9年3月、4月工资各18000元,押金3000元,合计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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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决定,凤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2017年以来,该夜总会负责人利用其经营场所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相关责任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凤姐在该夜总会工作时作为“妈咪”,负责招揽及接待嫖客、招募及管理卖淫人员、推销及安排卖淫服务等,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亦被判刑。凤姐从事的主要工作构成犯罪,其劳动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取得的收入亦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故对其主张夜总会支付3月、4月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的押金部分,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予理涉。遂判决:驳回凤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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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1.其与夜总会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2.其主要工作是酒水销售,收入为销售酒水30%的提成。上诉人虽因犯罪行为被判刑,但提供的劳动是合法的,收入也是合法的。
夜总会辩称:凤姐的收入主要是小费,不是由夜总会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凤姐是“妈咪”,其工作系违法犯罪活动,其主张的费用都是因犯罪行为产生,不属于合法的报酬范围,请求驳回其上诉。
上诉期间凤姐与夜总会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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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查明,该夜总会的经营者注册夜总会,由他人负责运营管理,组织十余名卖淫人员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有关人员和凤姐已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主张的2019年3月、4月的报酬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不应支持。其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予理涉。遂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场所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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