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洲县法官从民事判决到刑事判决一路违法,谁来监...
一张白条违法判决保证人承担民事保证责任,执行法官超标的查封、冻结保证人资产后,又对保证人采取连续性司法拘留。在司法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又以保证人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将保证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能否为保证人洗雪沉冤?我叫王卡林,男,陕西省榆林市人,电话18966974563,万般无耐之下打扰大家,恳请社会各界民主和法律人士多加关注,帮我洗雪沉冤,让我尽快能回归正常工作生活。我本人原在榆林市常兴煤矿持有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但从2015年起我被一起有预谋的恶意诉讼缠身,从此再无正常生活,也无法上班,煤矿几乎处于混乱状态。尽管律师和许多法官都认为判我承担民事责任和判刑都是错案,但在榆林市中院、陕西省高院却找不到为我主持正义的地方。
2010年至2013年2月,我胞哥王万刚等十余人以陕西省榆林市万兴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绥德县吸收公众存款,因资金链断裂于2013年2月关闭。在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处非办介入调查之际,2013年3月,非法集资参与人郝志功给王万刚打电话说,他们县的栾新平(户籍为榆林子洲)是一个黑白两道都吃得开的人,目前已将你家成员的低摸清楚了,他的集资款你必须足额先给清,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2013年3月20日,栾新平,郝志功等10余人与王万刚合计,由王万刚签订个人向栾新平借款606.8万元(借据中注明转让了万兴公司的69支借据),而后栾新平驱车煤矿让我担保,我当时拒不担保,但他要通王万刚的电话后,王万刚恳求说,“你如不担保他们就不放我,再说实在不行时你可变卖我在你煤矿的股份抵账。”念同胞之情我在“借据”担保人上签了字。此后,栾新平再未要求王万刚归还此“借款”,而是先后两次将我围困于办公室,逼迫我签订两次还款承诺。
2015年6月11日,栾新平仅持借据将王万刚和我起诉至子洲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官未对借据进行核实(而我后来查明,该“借据”的形成完全没有任何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根据万兴公司司法审计结果,69支借据仍然在审计票据内且合计金额本息只有420万元,栾新平等人仍然是万兴公司清算后实际资产的权益享有人,完全不存在所谓的“69支借据”转让情形)即判决王万刚偿还栾新平本息606.8万元,由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不服判决上诉至榆林中院,中院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重审时栾新平将诉状改为保证合同纠纷单独起诉我一个人,子洲法官随即判决我个人承担保证责任,让我给付“借据"上的六百多万元及以后所产生的利息。我不服重审判决先后又上诉到榆林中院,陕西高院,但中院和高院仍未做调查就维持了子洲法院判决。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子洲县法院冻结我4000万元煤矿股份,价值300余万元车辆两台。2017年7月份栾新平向子洲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4日子洲法院将我连续行政和刑事拘留一个月,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子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子洲法院执行法官高胜云威胁我说,至少要判你三五年,最终以拒执罪判处我二年六个月。我不服判决上诉到榆林中院,2019年4月,榆林市中院判决我当月出狱,原因未知。
强制执行期间,2017年12月1日,我在看守所期间,榆林市绥德公安局分别给与子洲县人民法院,子洲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关于栾新平与王卡林保证合同纠纷案涉嫌犯罪》的通报,指出“贵院正在办理的王卡林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栾新平与被执行人王卡林(原栾新平与王万刚,王卡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案的主合同事实,与我局正在办理的王万刚,刘世亮等(即榆林市万兴投资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属于同一事实,且诉讼标的属于榆林市万兴公司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如子洲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案件,将进一步损失涉案财物,损害其它集资参与者的利益,有引发群体事件风险。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将相关情况通报贵院,请予审查" ,要求将案件移交绥德县处理,但子洲县检察院,子洲县法院对绥德公安局的通报置若罔闻。
此后,我咨询了大量的律师与法律专家,他们一致认为该案件民事判决事实不清,刑事判决严重违法,从民事到刑事都属于冤家错案。为此,我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多次反映,请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出的“一笔钱两笔债,一个萝卜两头切”的错误判决给以纠正,但犹如石沉大海。2021年间,我又向陕西省相关部门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三督导组、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等相关部门给予了反映,但直至目前也杳无音讯。无奈之下,我只能从媒体网络上发布,期盼能够得到社会各界仁人志士帮助与支持,对隐藏在司法系统的“灯下黑”、顽瘴痼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乱裁乱判的不法分子,人人给予声讨,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正风肃纪,还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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