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总会起诉“妈咪”返还提成款,这脑子进水了吗?
发生纠纷,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如果是非法利益呢?这不就有一家夜总会起诉原来的业务经理,要求返还多拿的业务提成,看看法院咋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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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崔某是一名90后男生,在嘉兴某夜总会担任业务经理,通过招揽“小妹”组建团队为夜总会顾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帮助夜总会增加包厢和酒水等消费额,业内称为“妈咪”。
2018年2月,崔某与夜总会签订《业务承揽协议书》,崔某承诺未来三年来为夜总会增加销售收入200万元,崔某可以得到销售金额31%作为报酬。同时,崔某可以先预支8%,到年底结算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夜总会预支了8万元提成给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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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因为政府部门加强管理,该夜总会被停业整顿。2018年11月26日,崔某与夜总会对账,确认在预支的8万元提成中,尚有46297元未完成对应的销售额。2019年7月,夜总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退还上述提成。
法院判决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国务院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专门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亦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有偿陪侍行为提供条件。双方当事人签订《业务承揽协议书》,企图通过合作组织异性陪侍而达到营利的目的,严重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序良俗和服务行业人员人格尊严,因此认定该协议无效。同时,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是最基本的法理,因此双方均不得基于该无效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
据此,法院对夜总会要求崔某退还提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崔某的非法获利予以收缴。
此外,法院还将另行建议有权行政机关没收夜总会的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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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法眼扫描点评:
1、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你一个开夜总会的,让“妈咪”组织“小妹”开展有偿陪侍,本身就是一种违法活动,否则,咋可能不让你夜总会继续开了呢?
这么明显的违法活动,还想指望得到法院保护?这家夜总会的老板是不是脑子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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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能收缴
按说到法院起诉后,要么原告胜诉,要么被告胜诉,要么调解处理。本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互相返还,再根据原被告双方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大小,再赔偿对方损失。
但本案没法这么处理,因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驳回原告诉请,都是非法利益得到了保护,所以法院干脆将46297元收缴了。
3、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院建议行政机关针对夜总会的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院是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函》,有法院就根据律师的当庭表现,向司法机关发《司法建议函》,要求对律师进行处分。
本案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法院肯定要给公安机关发《司法建议函》,甚至可以提供一部分证据给公安机关。
夜总会这原告当的,真的有点背,诉讼费掏了,没拿到一分钱,关门了还要被罚一笔钱,搞不好老板还得进去。
唉,难道起诉之前不能请个律师吗? 都不讲武德! 学习了 学到了,哈哈 说的跟真的一样 哎,看着很无语 看到真的很羡慕 顶一下 看到真的很羡慕 学到了,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