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抗诉!江西赣州一会所“妈咪”刑期加3年,罚金加15万
检方抗诉!江西赣州一会所“妈咪”刑期加3年,罚金加15万原创潇湘晨报2020-08-12 17:35:01
“卖淫嫖娼”行为
不仅严重危害个人的身心健康
破坏家庭和睦
还是导致多种违法犯罪的根源
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卖淫嫖娼固然可恨
其背后的组织者
更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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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近日,由赣州检察机关抗诉的
一起组织卖淫案
二审获法院依法改判
以组织卖淫罪
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8年
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较一审增加3年
罚金增加15万
罪名由“协助组织卖淫罪”
变成“组织卖淫罪”
简要案情
2015年11月,许某某与周某(另案处理)协商双方合作经营水疗会所,周某一方的事务由黄某某负责。合作经营期间,水疗会所对外打着按摩、泡澡的服务项目,实则组织技师向嫖客提供性服务。
2016年10月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正在提供性服务的技师和嫖娼人员若干名,并将部分有关人员抓获归案,许某某和黄某某被列为刑拘在逃人员,分别于2019年2月和2019年8月被广东警方抓获归案。
经查明,许某某作为合作协议中甲方的核心人员,主要负责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管理财务、提供免费食宿、承担日常开支等,对该卖淫团伙的卖淫活动起组织、策划和管理作用。黄某某主要负责审定技师的服务价位并负责技师的日常管理,安排技师的上班、休假、排班、轮钟等工作,直接对该场所的卖淫活动及卖淫人员进行管理。
原审法院以许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许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 10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
黄某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组织卖淫”
而非“协助组织卖淫”
会所经营期间,黄某某有招募、纠集女技师的行为,对技师有实实在在的管理行为,如审定技师的进入和服务价位,安排技师上班、休假、排班、轮钟等,对技师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控制,属于组织行为而非帮助行为。黄某某与技师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不是实施单纯的帮助行为,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组织卖淫”而非“协助组织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黄某某
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赣州检察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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