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吕小红血泪控诉公.检.法.官
农民吕小红要求严惩对吕小红的错误判决的二级主审法官及相关公检人员,对吕小红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我叫吕小红,男,46岁,1973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2319730419705汉族,初中毕业,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豫灵镇北麻庄村当西组51号,电话:18739860686。13514286369.我对吕小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282刑初43号一审刑事判决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豫12刑终168号二审刑事裁定,希望领导还我清白。
上访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点 灵宝市公安局非法办案
1. 灵宝市公安局的两位办案人员身份不合法,我多次要求看他们的身份证件,他们都没有出示身份证件,并且他们在办案期间没有全程录像,违反2019年10月一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录音或录像应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还违反《公安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询问笔录没有记载起止时间等条文,他们以能够解决我儿上学问题为由,引诱叫我非法承认2017年10月12日去灵宝教育局,说这样就能叫我儿上学。我在豫灵派出所从2017年10月23日上学11点拘传一直等到2017年10月24日下午四点,才开始把我送到三门峡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以引诱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还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修订七十六条拘传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和七十五条他们没有出示拘传证。
2. 豫灵派出所非法扣留我的皮带,皮鞋,钥匙,身份证等,到现在未归还我,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财务,不得查封,扣押。
第二点 公,检,法认定2012年至2013年5次拘留证据不合法。
1. 我在2007年承包的30年合同土地上我的三个蔬菜大棚拆迁费用,赔偿过底。我在2011就从村,镇,市,省,国家各级信访局逐级上访是合理合法,我有国家信访局2011年11月8日出示,“访复(2011)1477号”回复单证明,镇政府和占我菜地的私人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法律条文。
2. 我多次都是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是因地方信访部门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受理90天期限,和三十八条推诿,拖延,然后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心烦,为了放松心情才到天安门附近等处旅游,并没有吵闹,打架,散发传单等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可以理解接受处罚,后又被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5次行政拘留是非法的。灵宝市公安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是错误的,因为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处罚过,灵宝市公安局又进行第二次处罚是非法的。灵宝市公安局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一小条,第二十二条五小条非法办案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中有两次拘留前我申请行政复议,但他们不理。他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法律条文。
3. 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对我五次非法拘留这事,我在2013年咨询北京8位有名望的律师和北京政法大学教授,他们说都是非法的。还咨询过北京市公安人员。北京市公安人员说:“要拘留我们会依法拘留,绝不会移交地方公安拘留,灵宝市公安局拘留是非法的。”所以公,检,法依据非法拘留证据是不合法的,肯定非法。
第三点公,检,法依据2017年10月10日,10月12日,10月23日作为上访证据不合法。
1. 我在2017年先后到村,镇,市三级信访部门反映我孩子上学事,经豫灵镇镇政府多次协调,我多次在协调时说:我不要钱,上访实际是想引起领导们的注意,我儿吕亚杰在灵宝二高不能正常上学,请领导们帮忙协调学校,使我儿吕亚杰能够正常上学就可以了,我绝不会拿孩子挣钱。”但后来在灵宝市教育局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我看他们不帮忙也就算了,我也没办法,我就不再找他们了,我就不再找他们了。因为我在2013年到北京政法大学咨询过教授和多位大学生。他们都说:“你的上访会影响以后孩子的上学,为上学事要是县里教育部门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就不要去上访,千万不要违法是,小心他们抓住把柄找你事,这在全国多处都发生过,学校教授多次代理这种案子,都平反了。”
2. 我作为孩子的父亲,当然希望我儿能2正常上学,我就在2017年10月10日准备去郑州看我女儿吕静,吕静在郑州中原工学院上学,我和女儿商量说通我弟住的辽宁省沈阳市地方上学的事。因我这些天多次给我弟打电话叫孩子转学到他那里上学都说不通,我弟一直不同意。但豫灵镇政府人员把我从灵宝火车站拦了回来。我一再解释说:“我是看女儿商量我儿转学事,没有拿材料,可以搜查行李。”他们就是不听。
3. 我就在2017年10月12日去灵宝焦村医院看我儿吕亚杰,商量研究转学到我弟那里去,坐班车上心理一路总想怎么和我儿说这事。不小心坐过到了灵宝汽车站,北豫灵镇政府人员拦了回来,我多次解释他们还就是不听。
4. 我实在没办法,为了孩子上学我心急如火,只有把我妻子王燕芝叫上和我在2017年10月23日去焦村医院看我儿子商量转学的事,又被坡底卡点人员拦住。我说:“我们看孩子,准备转学,没有上访和其他违法事,你们可以当场搜查。”他们不听,拦住不放行。后被政府人员把我从坡底卡点送到豫灵派出所。
5. 政府和其他单位人员对我得三次行为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和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所有这三次对我作为上访依据证据不合法,是非法的。
第四点 关于证人郝某民,卢某刚等人,都是豫灵镇政府机关人员,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违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三小条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五点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我的询问笔录是违法的。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员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我时有没有录像,对我的陈述辩解没有全面全部记录,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起止时间,是以引诱,诈骗方法,记录对我不利的证据。违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一小条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起止时间,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等各种证据,严禁引诱,欺骗非法收集证据。
我们全家感谢领导们能在百忙之中看我的刑事申诉书,全家叩谢,希望领导们能还我清白,使我们全家过上正常生活,我滴血叩拜。
上访人:吕小红
上访电话:18739860686
身份证号:411223197304197055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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